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全校和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和按期发放工作,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感恩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校内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实践活动。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育和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坚决制止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拉票贿选、冲抵班费、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认定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或公益劳动;
3、在校期间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
4、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无考核不合格现象;
6、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7、无不诚信纪录;
8、综合素质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十条 资助名额和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具体名额以当年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校的名额为准。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名额和预算,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考虑各学院的情况分配名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贷款比例较高且管理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以每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校的金额标准为准。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校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学生要认真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的所有项目。申请人要从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写出申请理由,字数不少于300字,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明确班干部、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各类人员在国家助学金评定中承担的责任,各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在本学院公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对评议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及申请学生填写的《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按规定格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对上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学校奖学金。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者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学院应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或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者;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6、将国家助学金冲抵班费、平均分配者;
7、拒不服从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者;
8、因各种原因休、退、转学者;
9、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出现不合格现象者。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政府、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要自愿申请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劳动后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并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全年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申报和评定,全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学生”,其认定标准、程序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